八字门盗窃案例分析(以开阔视野为题的作文600字)

八字分析2023-03-2955

入室盗窃案例

盗贼的目光盯在哪里 4月5日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北园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杨庄村附近治安巡逻时,当场抓获一攀爬五楼居民阳台入室的盗窃者。经审查,此人自称叫杨彪,系安徽省阜阳市人,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北京、济南等地连续作案多起。下午5时,在北园路派出所,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同志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问:“你为什么偷这家人?”答:“他(这家主人)看起来很有钱,因为他经常出入附近的酒店。”问:“你是怎样踩点观察的?”答:“我白天收破烂,趁机看一下,看明白了再下手。”问:“你为什么偏偏偷五楼的?”答:“楼层高,比较安全。”据北园路派出所魏教导员介绍,北园镇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和暂住人口达2·8万,社会治安压力格外大。去年在辖区入室盗窃案件中,家庭占11起,单位占10起。入室盗窃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目前,盗贼作案的目标多是单位、机关财务、办公室和居民楼房,楼房多于平房。时间通常在双职工上班时间,单位则为晚间,近期下午和晚上较为常见。而作案的地点一般为偏僻的小区或安全措施未到位或未封闭的居民小区;由于搬迁或租赁而聚居的小区更易发生;盗贼主要是偷窃现金和精致名贵的饰品和家用电器;多见单一零星作案,近来有团伙作案增多的迹象;从被抓获人员看,以外地流动暂住人口居多,随机性强,不易破案。同时,大的社会防范体系和机制在某些居民小区尚未建立和形成气候,这也是入室盗窃案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魏教导员介绍,这起案件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破案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这些盗贼时聚时散,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去年,他们破获的“河南帮”入室盗窃案件就是一伙以捡破烂为掩盖的盲流所为,他们白天推着三轮车四处转悠,晚间则向瞅准的目标伺机作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记者翻阅案例发现,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的单位集中在超市、商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这些被盗单位在防范措施上都存在致命的漏洞,如夫妻传达、雇佣退休职工或私招乱雇保安等。单位对这些漏洞熟视无睹,发生案件也不追究责任,除公安部门处罚外,单位上最多批评一下,而没有实质上的防范措施。问题出在哪里 3月25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济南市公安局建筑新村派出所辖区,与辖区的十几位治保人员和居民进行座谈,大家分析了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小区管理无章法。建新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公室主任尚勇介绍说,一些小区边建设边入住,人员登记、摸底等基础性的工作根本未做;或者小区建起多年迟迟不向地方政府移交,造成管理上的空当,为治安案件的发生留下隐患。同时,一些建筑商为追逐高利润,将一些必要的社区保安设施建筑留在图纸上而没有建设,导致防范不力。另外,一些旧式开放式小区四通八达,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为盗贼得手提供可乘之机,令人防不胜防。违章建筑助纣为虐。鲁艺小区和梨园小区的治保主任说,如今各单位盖小房挣钱成为时髦,有的管理部门在人情和各种压力下,放弃规划原则,以罚代管,在繁荣“经济”或便民的旗号下,给居民居室安全留下隐患。这些小房盖到居民的楼房下,盗贼踩着小房顶就能走进二楼的窗户,再好的防盗门也形同虚设,小区去年发生的二起案件都与此有关。其中一个盗贼碰上女主人单独在家,竟穷凶极恶地砍了她近20刀,幸亏女主人拼死抵抗,邻居报警及时才幸免于难。此外,居民窗口防护栅栏成为盗贼的脚手架。许多居民为保安全,自制铁栅栏将窗户封住。外置式窗户铁棂子保护了自己却常常害了别人。一楼装了外置式铁棂子,二楼居民不安全了,只好安上;这一来,从一楼一直装到楼顶。远远看去,整座楼房像是个铁笼子。这不但使城市形象受损,而且消防安全也成了大问题。像这样的城市通病,必须政府下决心,各有关部门联手协力,统一治理,才能奏效。治理防范漏洞,从目前较为成功的经验看,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强化社区、单位治安的必由之路。此外,暂住流动人口规范管理需要通力合作。省城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管理在全省是一流的,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难免会出现一些协调问题。譬如,杨彪之类曾被公安部门查获送到收容站后又逃出来。清了来,来了清,公安部门在这里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各部门、单位或区域合作更紧密一些,就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入室盗窃对市民的安全影响较大,往往由治安案件演化成刑事案件甚至是政治事件,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稳定,给社区居民心里蒙上深深的阴影。前不久南京的德方经理被害一案就是几个盲流入室盗窃造成的。省城警方对这类案件处理和防范有何构想呢?据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继续好转,各类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但从目前的刑事案件构成看,盗窃案件特别是入室案件一直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济南市公安局决定进行专项打击,按照“打防整建多管齐下,集中整治与建章立制同步进行”的思路进行综合整治,为市民创造一个美好家园。据悉,公安部门将在集中打击的同时,按照居民小区达标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完善辖区值班、预防措施,对易发问题的出租房实行分层次管理,对暂住人口聚居和管理混乱的地区进行清理整治;督促旅馆业户落实验证登记、会客登记制度;对治安控制薄弱地区,尤其是车站、山林、涵洞、桥洞、住客浴池、街头等“三无”人员藏身落脚的场所进行不间断清查,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犯罪隐患。 防范方法:1、(住宅门窗)住宅门窗要坚固可靠,最好安装上高质量的防盗门窗。 2、(窗户护栏) 在窗户上要安装防盗护栏,临街一面的窗户护栏,尽可能要密一些。3、(院墙外堆放物品)院墙外不要堆放有利于攀登的物品。 4、(安装报警器)要在门或窗户上安装门磁报警器。 5、(门及屋内橱柜上锁)大门以及室内放置重要物品的橱柜,要使用防撬锁、保险锁。6、(邻里守望)外出时要注意与邻居打好招呼,以便互相之间有个照应。

盗窃罪典型案例 分析

法律分析:1、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盗窃罪,“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甲潜入银行打开保险柜,发现只有300块,拿走后逃离现场的。为什么是未遂,而不是不能犯。只有300,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供你参考

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用以揭示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状态:

“X某准备了盗窃工具,潜入银行的金库盗窃。他把金库中的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产。于是,X某取走这20元现金后逃走。”那么X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盗窃罪,则应认定X某既遂还是未遂呢?

就该案例而言,X某进入银行金库盗窃,其行为性质是严重的,他意图窃取巨额财物,其主观恶性很深。但是,就X某的客观结果而言,却仅仅窃取了20元现金,其窃取数额极小。

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可罚性?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X某准备工具、潜入银行金库、继而撬开保险柜,这一系列的客观表现均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从其行为的外在表现可知其主观动机——盗窃巨额财物非法占有,这无疑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不论X某是否窃取一分钱而都要认定其成立盗窃罪。

那么,既然X某的盗窃罪成立,其犯罪的状态是既遂还是未遂状态呢?

通说认为,盗窃罪中,行为人只要取得(控制)了财物即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本案中,X某取得了保险柜内的现金20元,那么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想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盗窃罪的数额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中行为人所盗窃的财产需为数额较大(至少为500元以上),而X某毕竟只是盗窃了20元现金。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起点数额,这让人似乎感觉到X某的行为反倒不为犯罪,不具可罚性。

这样一来,人们的思维往往会陷入错误的认识,仿佛前面所分析的X某“成立盗窃罪”这一结论与后面分析的X某“不够起点数额而不可罚”相矛盾,令人举棋不定。

张教授解释道:X某的行为已经成立盗窃罪,但是应认定X某为盗窃罪未遂,X某的主观和客观表现已经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可罚的、应罚的犯罪行为。但是X某所取得的现金20元因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最低犯罪数额而不能就此认定其已经取得了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故此应该认定X某本次盗窃没有取得财物,X某成立盗窃罪但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

盗窃与抢夺案例分析

盗窃罪和抢夺罪行为方式类似,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产的占有,都存在“秘密窃取”和“乘人不备”的行为属性,由于两罪的相似性,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个案,也存在此罪与彼罪的定罪量刑分歧,甚至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定性犯罪时,两罪的罪名都可以适用,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对于两罪的判决都不尽相同。

先看一案例如下:

一名陌生男子甲进到一临街烟酒店内,称其要四条软中华和少量高档酒,并要求老板开发票,店老板在给甲从货柜内取出四条中华烟和酒并将上述商品放置于柜台上,然后转身去开具发票时,该男子对店老板谎称去店外开车,便顺手突然拿起四条软中华逃跑,店主发现情况不对,并立即追出店外,但是嫌疑人甲有同伙在店外开车接应,未能追赶上嫌疑人,店主损失价值约三千元人民币。

此案在公安和检察两家司法机关都存在对于犯罪定性的分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涉嫌抢夺罪。首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有谎称去店外开车的行为情节,但此时,店主对于高档烟酒是占有的状态,店主拿出香烟的行为表明其存在交付行为,但缺乏交付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嫌疑人乘店主不备,明知在当时情况下,取走香烟会被店主第一时间发现,仍然采取突然夺取的方式取走店主紧密占有的烟酒,行为表现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

另一观点认为,甲涉嫌盗窃罪。甲在店主转身给其开具发票之际,以外出开车为借口,秘密窃取了放置于柜台上的香烟,虽然店主此时对于香烟是紧密占有的状态,但行为人是在店主转身开具发票之际,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的占有,虽然店主立即发现了甲的行为,甲的秘密窃取行为在时间上也非常短暂,但此时甲已经自主的占有了烟酒,构成盗窃既遂,后面店主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甲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概念上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夺罪的保护法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财产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两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似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界限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有:

(一)按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秘密性持续时间长,则认定盗窃,反之,则认定为抢夺。此类说法还可以表述为受害人发现财物损失的时间长短问题,如果受害人当场或者极短时间内可以发现,就认定为抢夺,反之则可以认定为盗窃,那么按照此类说法,案件的定性为什么要取决于受害人发没发现上?或者说,行为人是按照盗窃的方式去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时,受害人当场发现之后,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会自动转化为抢夺?这样的观点难以让人接受。回到本案中,就存在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行为的秘密性持续实践短的问题,这类说法存在明显缺陷,扒窃的秘密持续时间也较短,受害人一般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发现财物被盗,但实践中无一人反对认定为盗窃犯罪。

(二)现实也存在这样情况,行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时,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盗窃还是去抢夺,行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的行为,那就采取抢夺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没有发现,那就采取盗窃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发以后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完全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导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观性。

因此对于抢夺和盗窃的分区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从法条入手。刑法对于抢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结果加重情节,而对于盗窃,和抢夺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数额上具有相似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对于本案,行为人是在店主不注意之际,采取窃取的方式取得香烟并乘机逃跑,并由店外的同伙开车接应,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可能导致受害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不具有抢夺罪的犯罪余地与空间。

(二)从抢夺罪的概念入手。抢夺罪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键信息:“当场”,是指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没有时间的持续性,当事人可以立即发现;“紧密占有”,是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占有状态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财物等与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物。本案中,虽然香烟是放置于货柜上,店主对香烟也是自主占有,但是占有的状态并没有达到与店主身体紧密的程度,换句话说,嫌疑人的行为不会对店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不具备抢夺犯罪的行为特征;“夺取”,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实施暴力,即是也非平和的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本案中,行为人对于香烟是采取了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占有,并没有达到抢夺罪中对于财物的暴力程度。

(三)从抢夺罪的行为模式入手。抢夺罪具有与其他侵财类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抢夺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有“夺了不跑”的可能性。本案中嫌疑人盗了就跑,此时其已经自主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而受害人发现后的追赶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

(四)犯罪对象不同。盗窃和抢夺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等无形财产,而抢夺的对象仅限为有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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